負責承辦發生在省直機關的涉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負責承辦中紀委、高檢院、省紀委交辦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負責承辦各地級以上市及省屬企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干部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負責承辦省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大要案件等。